信用卡背面沒簽名 遭盜刷銀行不負責 【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孝婷/台北報導】 大多數民眾以為,信用卡( 新聞、 網站)若遺失或是遭竊,只要在24小時之內掛失信用卡,銀行就會負起盜刷的賠償責任,但持卡人如果未在信用卡背面簽名,就算在24小時之內掛失信用卡,銀行仍然不用負擔盜刷的賠償責任。
民進黨立委黃偉哲1日開記者會指出,日前他接獲民眾陳情,表示信用卡遺失後雖在24小時之內立即報案和掛失,但是發卡銀行對於盜刷款項不肯認帳。
到場的陳情人說,去年6月她的錢包遺失,多張信用卡也因此遭到盜刷,由於她在24小時內立即向各家發卡銀行掛失,幾家發卡銀行確認盜刷金額為冒用後,都已自行吸收款項,唯獨第一銀行( 新聞、 網站)不但不願吸收被盜刷的爭議金額17,250元,還自她的帳戶扣取4,000元。
陳情人說,因為她不願意再繳交餘額,一銀便以「循環信用寬延期後繳款」和「全額未繳」之名通報聯合徵信中心,導致她的其他信用卡遭停卡,申請新卡也遭拒。
對此,一銀信用卡處交易管理部副理林憲義解釋說,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的規定,持卡人如果未在信用卡背面簽名而導致第三者盜刷,銀行可不負賠償責任。林憲義強調,當初銀行認為17,250元這筆款項有爭議,曾經向陳情人確認,由於陳情人表示「好像沒在卡片背面簽名」,銀行因此認定這筆款項不算爭議款,才會通報聯徵中心。